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向校长及分管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及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审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并通过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特约审计人员或兼职审计人员,参与有关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 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处可以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业务活动中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开展审计调查,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审计处对学校、院系及所属单位的审计确保五年至少一次。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学校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书面审计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做出审计记录。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处。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及批复意见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和相关部门,被审计对象和相关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学校和审计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或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的采纳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审计档案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或者学校领导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各项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和审计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漏国家、学校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秘密的。
上述各项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全资企事业单位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的审计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或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共云顶集团yd1233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审计处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